索引號: | 003191893/202204-00011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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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其他,科技、教育,個人,企業 | 發布機構: | 宿州市埇橋區教育體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發布時間: | 2022-04-01 10:34 |
文號: | 埇教體基〔2022〕3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廢止時間: | 暫無 | 關鍵詞: | |
名稱: | 【其他文件】埇橋區教育體育局關于印發《2022年宿州市主城區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 ||
審核人: | 初審:杜玉侯     復審:楊揚    終審: 郭慶 |
城區中小學:
《2022年宿州市主城區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試行)》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中小學校認真貫徹執行。
埇橋區教育體育局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宿州市主城區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
(試行)
為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宿州市主城區(下稱城區)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及教育部、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城區義務教育實際,制定《2022年宿州市主城區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試行)》。
一、招生時間
城區中小學招生時間為:2022年8月11日至8月15日。
二、招生對象
城區小學招生對象為:入學年齡原則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前年滿六周歲(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的適齡兒童。在學校有空余學位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須年滿6周歲,對于放寬年齡招收的,必須公開規范辦理。
城區初中招生對象為:城區小學畢業生及符合招生辦法規定的適齡少年。
三、招生辦法
2022年城區中小學招生實行按學區劃片免試相對就近入學的辦法,確保城區適齡兒童少年全部按時入學。原實施電腦派位招生的一初中、九中、十一中校本部,將根據學校辦學規模和校額標準,結合生源實際,在學區內學生全部入學后,如仍有剩余學位可再采取電腦派位方式補招。
落實“公民同招”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其具體招生范圍、計劃由區教體局明確,優先滿足本區內學生入學需求。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七年級招生可根據家長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確認錄取。
城區小學一年級招生:按照下述(一)(二)(三)項準備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到房產所在學區學校辦理報名手續。
城區初中七年級招生:城區小學畢業生,根據學籍、戶籍及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審核,按照學區劃分,由畢業學校填寫《2022年城區初中招生報名登記表》,以確定學生升入初中學區學校;非城區小學畢業生,需在城區初中入學的,按照下述(一)(二)(三)項準備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到房產所在學區學校辦理報名手續。
(一)一般情況入學辦法
城區中小學招生原則上要求“兩個一致”:即適齡兒童少年城區常住戶籍與其父母戶籍相一致;適齡兒童少年城區常住戶籍與其實際居住地相一致。
1.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城區常住戶籍應以其家庭為單位立戶。如發生戶籍遷移變動,應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辦理完畢。
2.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實際居住地以其具有完全產權(僅限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為依據,且不動產權證記載時間應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
3.原則上同一房產從2020年開始一個學段內(小學六年、初中三年)只享受一個入學名額(多胞胎、二胎除外)。
4.符合“兩個一致”招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優先保障就近入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帶領,持城區常住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兒童預防接種證(須經接種單位查驗蓋章)等材料到所在學區學校辦理報名手續。
(二)特殊情況入學辦法
1.因故造成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城區常住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在其實際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
2.適齡兒童少年出生時隨父母落戶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城區戶籍(從未遷移過,以戶口簿記載為準)、同一城區住房(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城區無其他住房,需經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并一直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學區學校入學。
3.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屬城區常住戶籍,遇房屋拆遷需另行安置。(1)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區無其他住房的(需經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應提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在安置房學區學校入學。(2)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應憑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未能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相關安置證明),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在安置房學區學校入學。
4.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屬城區常住戶籍,新購房屋未交付,且在城區無其他住房的(需經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應憑購房合同、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提供的按揭貸款證明材料)、購房備案表,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可在新購房屋學區學校入學。
5.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宿政發〔2019〕5號)文件精神,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戶籍一并由非城區遷入城區(戶籍遷入時間須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且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戶籍與居住地保持一致。(1)在城區購房居住的,應憑不動產權證(記載時間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在購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2)在城區無房產(需經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而租房居住的,應憑房地產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簽發時間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在租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如租房地址學區學校學位已滿,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6.根據市教體局《關于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教體基〔2016〕19號)文件精神,進城務工人員(區外戶籍)憑戶口簿、居住證、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住址證明等材料,經學校核實無誤后,其隨遷子女可在城區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如居住地學區學校學位已滿,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1)戶口簿:進城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同一戶籍的原籍戶口簿。
(2)居住證:至2022年8月10日,進城務工人員持有效居住證應滿6個月以上(以居住證簽發時間為準)。
(3)勞動合同:在城區經商的,需提供營業執照等;在城區用人單位務工的,需提供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至2022年8月10日,務工人員進城務工應滿6個月以上。
(4)基本養老保險:至2022年8月10日,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在城區連續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應滿6個月以上。
(5)住址證明: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購房居住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正式購房發票、購房備案表);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無房產(需經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而租房居住的,應提供房地產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材料。至2022年8月10日,務工人員進城居住應滿6個月以上。
7.市管園區企業埇橋區農村戶籍員工子女入學,需提供所在園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市管園區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居住證明》、園區企業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和三個月以上工資證明,可在園區學校就近入學。
(三)其他情況入學辦法
1.軍人子女入學:根據市教體局《宿州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辦法》(市教體〔2021〕113 號)文件精神,需憑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軍官證(士官證)、住址證明、單位相關證明等材料,其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負責安排。
2.城區招商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入學:根據市教體局《宿州市招商引資企業高管人員子女入學工作意見》(教體基〔2016〕37號)文件精神,城區(含市管園區、埇橋區)招商引資企業(以宿州市或埇橋區投資促進中心出具的文件或相關證明為準)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副總、財務總監等)憑戶口簿(區外戶籍)、結婚證(或子女出生證明)、住址證明、企業關于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或聘書等材料,其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根據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3.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21〕55號》《宿州市埇橋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埇人才〔2019〕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引進人才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其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根據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成立2022年埇橋區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和統籌協調本區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各招生學校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在區教體局的統一安排下開展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義務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各學校要切實落實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民辦學校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精心組織, 妥善安排,確保招生工作順利有序進行。
(三)廣泛宣傳引導。要通過電視、報紙、校園網、微信公眾號、宣傳欄等多種媒介向社會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招生入學政策,及時回應處理社會關切。各學校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分時錯峰原則做好招生咨詢、報名登記、入學報到等工作。
(四)規范招生行為。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拒絕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違規跨學區招生;各校要平行設置班級,均衡配備師資,嚴禁設立重點班、實驗班,不得出現大班額現象;各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各校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
(五)強化監督問責。義務教育學校是招生工作的主體,校長是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學校要完善招生管理辦法,暢通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對于違規招生的公辦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有關負責人、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于違規招生的民辦學校,給予消減招生計劃、暫停招生、年檢不合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